| 一、礦業權者構成何種情形,其礦業權應廢止?(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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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礦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礦業權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礦業權應予廢止: (一)礦業權登記後二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一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三)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二年以上。 (四)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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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種地域內不得申請設定礦業權?(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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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礦業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 (一)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二)距商埠巿場地界一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三)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四)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一百五十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 (五)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 (六)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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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如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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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礦業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申請審查。 (二)應檢具之書件不完備或未繳納申請費、勘查費者,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繳納;屆期不補正或不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三)於核定時,應先徵詢地政、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之意見;如屬國家公園範圍時,應徵求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之同意。 (四)土地為公有時,於核定前,應徵求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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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應檢送那些圖件?(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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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 (三)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及其位置實測圖(附測量成果表)各七份。 (四)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七份(正本乙份,其餘六份影本。未登記地因無地籍則免送)。 (五)水土保持計畫六份。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送之文件。並應繳納申請費及勘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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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山坡地開發案查詢與礦區重複關係檢查作業時程為何?(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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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0.5天) (二)書圖費件之審查。(0.5天) (三)查明與礦區或礦業開發重複關係。(1天) (四)陳判。(0.5天) (五)發文。(0.5天) 說明:以上作業時程共計三天,如需補正時間另加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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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請山坡地開發案查詢與礦區重複關係應造送哪些圖件?(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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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一份。 (二)造送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範圍圖四份﹝透明紙一紙及藍曬圖三紙﹞。 (三)造送比例尺二萬五千分之一或五萬分之一申請位置圖一份。 (四)申請規費新台幣貳千元整。 圖面內容應行注意事項: (一) 圖內請註明圖名或標題名稱。 (二) 圖內請加註圖例、說明。 (三) 圖面請加繪指北線。 (四) 申請範圍請註明地籍或二度分帶座標值至少四點,或四角方格座標值(單位請用公制)。 (五) 申請位置請著色區別,並於圖例內註明。 (六) 圖面內請申請人﹝含公司﹞及測繪人署名蓋章並註明通訊地址。 (七) 圖面內所載坐標值應與圖面比例相符。 (八) 倘係受託承辦本案之規劃及查詢作業者,請檢附委託單位委託書或雙方簽定之契約書影本。 (九) 請繳規費新台幣貳仟元,抬頭名稱為﹝經濟部礦「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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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在台灣地區有其他未列入礦種如電氣石,在工業上頗有價值可否列入為礦?(礦業法第三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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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矽砂改礦也因在玻璃製造用量大,各方認有經濟價值,業經列為礦業法第三條之礦種,如所指之電氣石具利用及經濟價值,可提報本局轉陳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礦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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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海域礦區之測量方式如何?(礦業法第十六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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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本局正訂定礦區位置及區界之測量方式中,有關海域礦區之測量,將可以經緯度方式測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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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設定礦業權有妨害公益者,妨害公益其要件為何?(礦業法第二十八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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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妨害公益,本局原訂有該項之認定原則,可參照列入礦業法施行細則草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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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中油陸上礦區合併及礦權展限有重複國道等問題?(礦業法第三十一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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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中油所領國營礦區必須依礦業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九十三年三月一日前改設定為採礦權後,於礦業權展限時可同時辦理礦區合併,如有重複國道,在申辦展限時告知本局,另本局於審查時也會做查核,中油可先提出國道主管機關之同意書附案備查或本局派員查勘時一併通知國道主管機關會勘,以徵求其同意,如不同意而不准展限則可依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向國道主管機關申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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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有關補償、時效及損失認定問題?(礦業法第三十一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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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公園劃定禁採補償一再拖延至今已有相當時日是事實,在法規上並無補償時效,因此涉及其他機關法令問題,本局實無權干涉,如需本局調處,當予盡力協助,或請公會出面協助,由於該項之損失屬侵權行為,礦業法有規定即依礦業法規定辦理或依行政程序法及民法規定提出民事訟訴尋求救濟。 (二)有關損失之範圍及認定基準,其內容主要為規範實質損失項目、損失期間及提具相關損失證明文件等,現正擬訂定基準中,屆時將請業者代表及公會參與,以為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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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有關採礦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有兩年之財產處分權,惟如兩年仍無法處理完畢如何處理?另對礦業權展限因受限制區如重複國家公園之因素不准之礦區無是項法律之保障,實不合理?(礦業法第四十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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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者在兩年內未處理完畢,即不受礦業法之保障,只有回歸土地法相關規定,即由原業者與土地所有人自行協調,以民法私權行為方式處理。 (二)由於前者業者本身自知不再經營之準備,故在礦業法予以保障,而後者因礦業權展限除有礦業法第三十一條第一至五款規定情形外,一般都會核准,除非有其他因素如重複國家公園問題,涉及補償相關規定,故未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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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有關用地問題?(礦業法第四十五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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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權與採礦之土地使用權兩者是分開處理,用地之取得,由於涉及土地主管機關之法令非礦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無法干預,因礦業用地取得非公益行為,無法以徵收方式處理,因此法定有購用、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屬私權行為,其用地取得往往會遇到許多困難,但仍需請業者與土地主管機關加強溝通協調,本局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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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有關礦產權利金問題?(礦業法第五十四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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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礦業權者申報本局之礦業簿之產量,經本局派員查核確定為其生產數量;再依據本局赴各地區實地調查(請業者也提供意見以供參考)產地價格即礦場交貨價格(含自用者以其開採成本一併計算)取其平均值之價格乘以上開生產數量再乘以百分之二(石油天然氣百分之十、金屬礦百分之五)後所得金額徵收該礦之礦產權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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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礦業簿提報時間問題?(礦業法第五十九條)(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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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礦業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每月十日前提報礦業簿,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其最末日為第十日,故在第十日掛號郵寄,並不違法也無處罰情事,如無法於是日提報可依末段: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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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在國家公園內無法開採或未開工之礦區可否免造送施工計畫問題?(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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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修正之礦業法規定,必須造送是法強制規定,鑑於新修正之礦業法今年施行,對於未造送者,如有正當理由,可以免處罰,但從明年起依規定一律應造送且必須由礦業技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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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有關礦場保安費提存問題?(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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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礦業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乃強制性規定必須提存保安費,現經刪除後自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免提撥;九十二年提撥及使用,仍需接受稽核,至其未使用完之餘額,可由業者依公司法規定處理。本局將正式通函各礦知照,以便業者有所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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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中油海上礦區內管線上方,為行政院環保署指定為海洋廢棄物棄置場問題?(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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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依礦業法取得礦業權,如確定已有礦業設施,而遭受到妨礙時,可先與該署溝通協調,如協調不成,可報經濟部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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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矽砂改礦後原工業局把洗選後之瓷土、火黏土列入為廢棄物處理,是否可洽請工業局能以資源回收處理?(200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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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業者將詳情函送本局,俾便轉請工業局或環保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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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請問已申請成功的礦場已全部公佈了嗎?(200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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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網站建置之現存礦區名稱及圖層查詢資料,原則上係以每季就其申請核准或經辦理消滅登記之礦業權礦區做定期資料庫檢視及更新作業。 (二)台端函詢及位於三義地區新礦場(區),本局將委託原系統建制廠商於農曆年節過後予以建置及更新,感謝您的關心及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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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詢問興辦事業計畫中礦物區之查詢(200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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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網站建置之現存礦業權礦區名稱及圖層查詢資料,其中礦業權會因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而有新增及消滅情形,故會有異動,而該異動資料,本局每季始做定期更新作業,故該網站上建置之資料僅供參考,倘台端為興辦事業計畫需要,須確實查明所使用之土地有無重複礦區等情事,可到本局向承辦單位查詢,當竭誠為您服務,若查明資料係為佐證之用,則請檢送下列圖件向本局辦理申請: 1.申請書(敘明基地位置、查詢事項及目的,並註明申請人及通訊地址)1份。 2.查詢基地之地理位置圖(比例尺五萬或二萬五千分之一)1份。 3.查詢基地範圍圖(可視查詢範圍決定圖幅之比例尺,範圍大者可採用比例尺一萬或二萬五千分之一,範圍較小者可用比例尺五千或一千分之一,圖內須註明基地範圍4點N、E坐標值,並於圖題內寫明計畫名稱、地點、地號、申請人署名蓋章並註明通訊地址等)一式3份。 (二)台端若仍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局承辦單位洽詢;本局承辦單位為:礦政組第一科,承辦人:技士林群捷,服務電話:02-23917341分機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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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申請作業時間(2007/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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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礦業權者開採所領礦區需使用土地,應依礦業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本局提出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並於承租(或承購)後使用。 二、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案於備齊上述圖件後,本局應會同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又因開採規模不同,倘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規定造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者,則另送請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外,並徵詢該等有關機關表示同意或無反對意見後,始予核定礦業用地,在整體行政處理作業流程時間約需10個月至1年。至於因牽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加環評審查、水保審查),涉及本局外部單位審查時,處理作業時間可能會延長。 三、相關申請內容請至本局網址(www2.mine.gov.tw/),各組室辦理業務流程之礦業權人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作業程序瀏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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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釋有關礦業法第21條第3項「礦業申請地之土地所有人」疑義?(2009/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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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礦業法第21條第3項所指「礦業申請地之土地所有人」係包括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人,即申請人之個人所有或分別共有之土地如占礦業申請地面積合計二分之一以上者,即符合該規定優先審查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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