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新遴用擔任為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礦場安全管理員時,需檢具哪些資料報核? (2009/08/12) |
| |
礦業權者新遴用各種礦場安全督察員、礦場安全管理員時,應填具遴用申請書,檢附「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之相關經歷證明、學歷證件、身分證件(影本)、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合格證書、及二吋相片二張。
|
| 二、 原具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資格者欲轉任為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時,須具備哪些學、經歷條件? (2009/08/12) |
| |
依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轉任者依其學歷,需具備下列「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之年資: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六個月以上。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相關科系畢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普通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或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上。 (四)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三年以上。 (五)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機電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