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標題圖示礦業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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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資料背景說明一年報

一、發布及編製機關單位
* 發布機關:
* 編製單位:
* 聯絡電話:
* 傳真電話:
* 電子信箱:
經濟部礦務局
經濟部礦務局
(02)2311-3001#718
(02)2311-3833
th1215@mine.gov.tw
二、發布形式
* 口  頭:
* 書  面:
* 電子媒體:

( )記者會或說明會
( )新聞稿 ( )報表 (v)書刊,刊名:礦業統計年報
( )線上書刊及資料庫
( )磁片 ( )光碟片 ( )其他
三、資料範圍、週期及時效
* 統計地區範圍及對象: 凡在台灣地區從事各種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其礦權開採、礦產品產銷、土石產銷、從業員工人數及薪資、礦場災害安全監督與教育訓練等均為統計範圍。
* 統計標準時間: 動態資料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靜態資料以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事實為準。
* 統計項目定義: 按礦業性質分為礦務行政(礦權設定、礦場開工停工及 礦區面積、礦業員工人數及薪資):土石開發與管理(土石採取情形及進口量);礦場保安(礦場災害發生次數及死亡人數、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礦業輔導(礦產品產銷量與產銷值);礦務經濟(爆炸物核配及煤炭進口量)。
* 統計單位: 面積以公頃;產量依礦產品別不同分公噸、公斤、公兩、公秉、千立方公尺、立方公尺等;價值以新台幣元計。
* 統計分類: 按縣市別、經營性質別、年別、礦產品別等分類。
* 發布週期: 每年
* 時  效: 七個月
* 資料變革: 每隔五年編列歷史性資料。
四、公開資料發布訊息
* 預告發布日期: 每年7月底公布上年資料。預告統計資料發布時間表刊載於經濟部網頁。
* 同步發送單位: 書刊分贈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及各學術研究機構。
五、資料品質
*統計指標編製方法與資料來源說明:
依據各業務主管部門之表報資料整編,細部編算作業均可逕洽聯絡人。

*統計資料交叉查核及確保資料合理性之機制:
發布各類礦業資料,可按礦種別及縣市別交叉查核驗算,確保各類數據準確性。
六、須注意及預定改變之事項:
近期編製方法並無重大改變,若有變更將於資料發布同時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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