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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經濟部號令修正「經濟部執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點
發布日期:2023/4/6 15:31
相關檔案: | N01389-1.pdf
經濟部執行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認定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部為認定受評估當事人有無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之情形,應成立認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前項小組置委員五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礦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高階職員、專科醫師、專家及學者擔任之;其中專科醫師、專家及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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