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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一、申請查詢是否重複現存礦區(場)、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作業時程為何?(2021/03/29)

    (一)受理。(1天)
    (二)書圖費件之審查。(1天)
    (三)查明與礦區或礦業開發重複關係。(3天)
    (四)陳判。(0.5天)
    (五)發文。(0.5天)
    說明:以上作業時程共計6天,如需補正時間另加計。

  • 二、申請查詢是否重複現存礦區(場)、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應造送哪些圖件?(2021/03/15)

    (一)請造送查詢範圍地圖或地理位置圖 1 份。
      1.圖內請註明全銜或標題名稱。
      2.圖內請加註圖例、說明。
      3.圖面請加繪指北線。
      4.註明境界點N、E坐標值,並使用系統:TWD97 二度分帶坐標值。
      5.比例尺:五千分之一 二、二萬五千分之一或五萬分之一(請三選一)
    (二)申請查詢位置請著色區別,並於圖例內註明。
    (三)圖面內請申請人署名蓋章並註明通訊地址。
    (四)繳納申請費950元;如需重複情形圖資另請繳規費新臺幣 1,950 元,抬頭名稱為﹝經濟部礦務局﹞。
    依據圖面內所載坐標值查詢,如有不實以致查核結果有誤,逕負相關法律責任。
    圖例請至---首頁 > 資訊與服務 > 申請表格下載服務>土地開發查詢重複礦區(場)或地下礦坑分布地區或礦業保留區範圍情形案申請須知,下載參考

  • 三、如何申請核定礦業用地?(2019/11/21)

    (一)應依礦業法第43條規定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申請審查。
    (二)應檢具之書件不完備或未繳納申請費、勘查費者,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繳納;屆期不補正或不繳納者,駁回其申請。
    (三)於核定時,應先徵詢地政、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之意見;如屬國家公園範圍時,應徵求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之同意。
    (四)土地為公有時,於核定前,應徵求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 四、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應檢送那些圖件?(2022/12/26)

    (一)申請書一份。
    (二)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
    (三)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及其位置實測圖(附測量成果表)各七份。
    (四)最近三個月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各七份(正本乙份,其餘六份影本。未登記地因無地籍則免送)。
    (五)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1份。
    (六)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送之文件。並應繳納申請費及勘查費。

  • 五、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作業時間(2019/11/21)

    (一)礦業權者開採所領礦區需使用土地,應依礦業法第43條、第44條規定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本局提出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並於承租(或承購)後使用。
    (二)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案於備齊上述圖件後,本局應會同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環境保護、縣(市)政府等有關機關派員現場勘查,又因開採規模不同,倘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規定造送環境影響說明書、水土保持計畫者,則另送請該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外,並徵詢該等有關機關表示同意或無反對意見後,始予核定礦業用地,在整體行政處理作業流程時間約需10個月至1年。至於因牽涉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加環評審查、水保審查),涉及本局外部單位審查時,處理作業時間可能會延長。
    (三)相關申請內容請至本局首頁 > 業務導覽 > 礦政組>礦場管理,查詢申請核定礦業用地作業程序。謝謝!

  • 六、海域礦區之測量方式如何?(礦業法第16條)(2019/11/21)

    依據經濟部93年4月23日經礦字第09302708890號令發布「礦區之位置界限及面積測量方式」規定,海域礦區採用衛星定位測量,測量坐標系統採用橫麥卡托(Transverse Mercator)投影經差六度分帶。

  • 七、何種地域內不得申請設定礦業權?(2019/11/21)

    (一)依據礦業法第27條規定,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
      1.要塞、堡壘、軍港、警衛地帶及與軍事設施場所有關曾經圈禁之地點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2.距商埠巿場地界1公里以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3.保安林地、水庫集水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4.距公有建築物、國葬地、鐵路、國道、省道、重要廠址及不能移動之著名古蹟等地界150公尺以內,未經該管機關或土地所有人及土地占有人同意。
      5.其他法律規定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探、採礦之地域內,未經該管機關核准。
      6.其他法律禁止探、採礦之地域。
    (二)依據礦業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認為設定礦業權有妨害公益者,不予核准。

  • 八、礦業權(設定)有妨害公益者,妨害公益其要件為何?(礦業法第28條、第38條、第57條)(2019/11/21)

    依據經濟部95年5月24日經礦字第09502780920號令發布「礦業法第28條第1項第38條第2款及第57條第1項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有關妨害公益係指:
    (一)礦業申請地與各級政府已核定公共建設計畫有衝突者。
    (二)礦業申請地之探礦或開採構想對地區居民生命安全、飲水及灌溉、排水、主要交通、河川疏導、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有傷害或破壞之虞者。
    (三)礦業之經營或礦業工程未依核定之探礦構想、開採構想、開採及施工計畫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致影響當地居民生命安全、飲水及灌溉、排水、主要交通、河川疏導、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經查明屬實者。
    (四)礦業之經營,或礦業工程發生山崩、地陷、廢土石流失或其他礦害,對他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發生危害者。
    (五)礦業工程未依核定之開採構想、開採及施工計畫或年度施工計畫實施,致發生廣大裸露面,而明顯影響環境景觀,經查核確實者。

  • 九、礦業權者構成何種情形,其礦業權應廢止?(2019/11/21)

    (一)依據礦業法第38條規定:礦業權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礦業權應予廢止:
      1.礦業權登記後2年內不開工或中途停工1年以上。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礦業之經營有妨害公益無法補救。
      3.欠繳礦業權費或礦產權利金2年以上。
      4.礦業工程危害礦產資源或礦場作業人員安全,不遵令改善或無法改善。
    (二)依據礦業法第57條第1項規定:礦業工程妨害公益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礦業權者採取改善措施,或暫行停止工程;礦業權者無正當理由而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未暫行停止工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
    註:正當理由認定請參考,礦業法第38條第1款規定認定原則(經濟部107年4月16日經務字第10704602160號令修正)

  • 十、有關採礦權被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後原礦業權者有一年之財產處分權,得展延一年,惟如兩年仍無法處理完畢如何處理?(礦業法第40條)(2019/11/21)

    原礦業權者在期限內未處理完畢,只有回歸土地法相關規定,即由原業者與土地所有人自行協調,以民法私權行為方式處理。

  • 十一、有關探、採礦使用土地問題?(礦業法第45條)(2019/11/21)

    礦業權與探、採礦之土地使用權依礦業法是分開處理,用地之取得,由於涉及土地主管機關之法令非礦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無法干預,因礦業用地取得非公益行為,無法以徵收方式處理,因此法定有購用、租用或其他方式取得屬私權行為,其用地取得往往會遇到許多困難,但仍需請業者與土地主管機關加強溝通協調,本局當予以協助。

  • 十二、有關礦產權利金問題?(礦業法第54條)(2019/11/21)

    依據礦業權者申報本局之礦業簿之產量,經本局派員查核確定為其生產數量;再依據本局赴各地區實地調查(請業者也提供意見以供參考)產地價格即礦場交貨價格(含自用者以其開採成本一併計算)取其平均值之價格乘以上開生產數量再乘以百分之二(石油天然氣百分之十、金屬礦百分之五)後所得金額徵收該礦之礦產權利金。

  • 十三、礦業簿提報時間問題?(礦業法第59條)(2019/11/21)

    依礦業法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採礦權者應於每月 10 日前繕具礦業簿副本,向主管機關申報。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採礦權者自民國 104 年 7 月份起申報礦業簿副本,應利用經濟部礦務局「礦場礦業簿申報暨成本結構申報系統」(網址:www.mine.gov.tw/minetax)申報, 第一次使用前請向經濟部礦務局承辦人員索取暫時使用的電子郵件及密碼,待成功登入後請自行修改成所要使用的帳號及密碼。

  • 十四、有關補償、時效及損失認定問題?(礦業法第31條)(2019/11/21)

    (一)關於因有新增礦業法第27條所列情形致礦業權展限遭駁回或遭劃定禁採區之補償事宜,在法規上並無補償時效,惟因涉及其他機關法令問題,本局實無權干涉,但如補償發生爭議時得申請本局調處,本局當予盡力協助;又如調處仍無法成立,得再尋求行政救濟解決。
    (二)有關經濟部93年6月23日經礦字第09302710630號令發布「礦業權展限申請案因礦業法第27條規定情形駁回後其損失及範圍認定標準」,其內容主要為規範損失項目與租金、費用及固定資產等之補償比例,以供本局調處之依據。

  • 十五、解釋有關礦業法第21條第3項「礦業申請地之土地所有人」疑義?(2019/11/21)

    關於礦業法第21條第3項所指「礦業申請地之土地所有人」係包括單獨所有或分別共有人,即申請人之個人所有或分別共有之土地如占礦業申請地面積合計二分之一以上者,即符合該規定優先審查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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