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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一、土石流向管控計畫需填寫內容,是否有標準範例?(2021/04/08)

    有關土石流向管控計畫,係指申請土石採取許可所檢具土石採取計畫書中填報有關開採之土石自土石採取區運至使用端之土石洗選、碎解、篩選後至可提供工程使用,其土石開採量與使用量完全吻合且提供該工程使用,並由該工程主管單位控管及出具收訖使用土石之管制證明,即所稱之土石流向管控計畫。 內容上通常包括流向監測說明(附流程圖、自主管理計畫)、運輸計畫、土石採取場出貨三聯單之填寫等,至於填報內容並無制式規定或標準範例,可參照經濟部所訂「土石採取計畫書圖填寫須知」及「土石採取場出貨三聯單」等相關資料格式,擬具管控計畫。

  • 二、經土石採取後之土地,其回填材料有何限制?是否一定須是營建剩餘土石方?若有相關合法文件及法令證明該材料可資回填使用時,可否使用?(2021/04/08)

    1.依據土石採取技術參考規範第2條第3款第7目規定,採取平地土石者,於採罄後須回填作農耕使用者,其採掘跡地回填作業之回填物最上層應以原有土壤或可耕作之壤土回填30公分以上,其次層回填壤土不得少於100公分(作為水田使用者應回填黏土),最下層回填坡地碎土石或營建剩餘土石方或採石場廢土石等回填料,嚴禁使用垃圾或有害物質回填。填土高度以恢復原有地形高度為原則,但以容許使用方式許可土石,需回填農耕使用者,已由農委會另訂定回填物成分標準。
    2.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土石採取計畫書圖,自應依原核定之回填計畫用料回填,倘欲使用營建剩餘土石方回填,自應備具該工程主管機關出具之合法剩餘土石證明文件,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且合於上述規定者,亦可當回填料使用。

  • 三、土石可以稱做是砂石嗎?經濟部公布的工業生產統計月報的土石採取業,就是砂石嗎?(2021/04/08)

    查土石係法定用辭,依土石採取法第4條第1款之定義,係指礦業法第2條(現已修正為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之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而砂石僅包含「砂」及「石」,屬於土石之部分範圍。又土石採取業係指從事上述土石採取之行業。

  • 四、何為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2項中所規定之「整地」?(2022/12/30)

    有關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整地」之認定問題,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以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有剩餘土石外運者,亦同。故應就整地之目的(包括建築整地、工程整地、農業整地及其他非以採取土石為主體等)向地方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核准後再實施整地,避免違反土石採取法而遭重罰。

  • 五、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中第3條第2項,如果實施整 地將剩餘土石外運 , 卻未申報,有何罰責?(2022/12/30)

    在符合「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前提下,倘未依該條第2項規定,將整地有剩餘土石外運填具申請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應由原核准整地之主管機關依其法令規定處理。

  • 六、如果盜濫採土石行為被查獲,所有行為人都逃逸,私人農地上留有機具, 請問該如何處理?(2021/04/08)

    上述情形土石採取法未明確規定,可參考「加強取締陸上盜濫採土石處理方案」肆、執行事項一、(三)、3.由警察機關人員會同縣(市)政府人員予以錄影以保全證據,及肆、二、(四)由縣(市)政府沒入機具拖運至供保管場地,警察機關會同辦理。

  • 七、河砂跟陸砂的優缺點?及其用途?(2021/04/08)

    陸砂係指賦存於陸地之砂石,一般分為平地砂石、坡地砂石及碎石母岩砂石等3種。其中平地砂石係河川區域外平原之沖積砂礫層;坡地礫石係經造山運動隆起之礫石層;碎石母岩則係指以岩磐或岩體型態賦存,經開採碎解作為骨材者。 河砂之優點是開採方式較陸砂簡單,且對環境之破壞與衝擊較小,生產成本較低,陸砂則相反,不論河砂或陸砂其用途皆相似,主要為加工成混凝土骨材或提供道路路基或地基之填方料。

  • 八、海砂有什麼優缺點?及其用途?(2021/04/08)

    「砂」,一般上係作為營建混凝土材料中填補粗粒料(碎石或卵石)骨材間隙之細骨材用途,至水泥及水則係作為填補上述粗、細粒料骨材間隙及產生水灰化學作用用途,以凝結形成堅固體之混凝土用料結構,用以保護建物中鋼骨或鋼筋之被覆材。「海域砂」係屬除河川、陸上(坡地、平「農」地)土石外合法使用之多元化土石料源之一,其用途同上;惟如做為混凝土之細粒砂,使用上必須作妥除鹽品管程序,以避免因營建施工偷工減料形成所謂「海砂屋」。雖海砂用途大致上與一般砂及混凝土用料砂「細度模數(FM):2.3~3.1間」無異,惟一般而言較常用砂為細「細度模數(FM):約1.6~2.3間」,故尚無法運用於高強度要求之混凝土用料結構中,此乃其缺點;但亦因其普遍較常用砂為細,故在某些特殊用途(如管線充填砂、承重料砂)時,反而較易應用,此亦為其優點。故運用該料源時,端視使用者用途及需要而定。

  • 九、有關符合土石採取法第3條各款之規定:免申請許可即可採取土石,惟其第2項也嚴格的規定前項各款土石採取地點、面積、數量、期間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且已公布了「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因此第3條各歀之行為人如違反了「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即不屬於免申請許可之人。亦即一般的人民,少量的採取土石為由,但所採取的數量超過規定之2立方公尺的土石,是不是僅違反「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又因該辦法無處罰之規定,就不用處罰嗎?(2022/12/30)

    有關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及「實施整地及工程就地取材者」為應取得土石採取許可之例外,惟應分別依「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倘未依前揭規定,即少量採取土石超過2立方公尺或實施整地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無論有無外運事實),仍有違反土石採取法而受處罰之虞。請民眾勿以身試法。

  • 十、如果有1筆(地目:林。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面積:約為4公頃)非都市土地,欲辦理土石採取申請。而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管制規則(民國93年06月15日修正)第5章 附則 第52-1條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屬山坡地範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依照該筆土地之謄本上顯示之資料,可否適用現在法令條文提出土石採取申請呢?(2021/04/08)

    在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採取土石許可,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92年7月17日農企字第0920139772號函示要點,申請在農牧用地採取土石應與當地農業生產或設施使用相結合,單純之採取土石應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規定辦理變更編訂。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第52條之1前段規定:「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屬山坡地範圍內者,其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如非屬山坡地則不受上揭規定之限制。

  • 十一、如果係配合國家建設之重大工程之所需,在土石採取申請相關程序上是否有適用另外一些法令規定?或簡便申請程序?(2021/04/08)

    依土石採取法第3條第3項第5款及經濟部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經礦字第09202714190號令發布之「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之規定,政府機關辦理重要工程所需之土石,可由工程主辦機關或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或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之工程承包廠商或參與公共建設之工程承包廠商之分包土石採取商檢具土石流向管控計畫及土石採取法第10條第1款、第3款至第5款書件,依同條第3項辦理後,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劃定區域及採區期間。倘該申請區位於山坡地範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相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又如需申辦土地使用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者,應檢附相關書件向該土地管理機關辦理。

  • 十二、所謂的非土質是指那些?(2021/04/08)

    有關「非土質」一問,經查土石採取相關法規內並未有此一用辭,該用語係屬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範疇,有關此一用語之界定仍請洽詢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 十三、坡地礫石層之作業面與採掘面每階段高度在5公尺以下傾斜度為幾度以下? 平台寬度為幾公尺以上? 如要申請土石採取之最終殘壁是要依照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辦理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幾條辦理?(2021/04/08)

    有關坡地礫石層之作業中採掘面與採掘面最終殘壁每階段高度在5公尺以下者,其中作業中採掘面可應依「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第4條規定辦理,至於採掘面最終殘壁仍需依照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193條)規定辦理。

  • 十四、台灣土地面積和人口密度適合開發陸上砂石嗎?(2021/04/08)

    目前台灣地區砂石主要來源可分為河川疏浚、陸上砂石開採、營建剩餘土石方回收利用及進口砂石4大類,由於河川砂石品質較佳,開採成本低廉,台灣地區早期砂石骨材來源幾乎全部仰賴河川砂石,民國84及85年之河川砂石使用量高達全國砂石使用量95%以上。西部地區河川上游興建各種攔砂及蓄水等構造物後,砂石補充來源相對減少,持續而龐大之使用量使得是項資源日漸枯竭,河床逐年下降。為因應河川砂石短缺及提供營建所需砂石,行政院於84年核定「砂石開發供應方案」,在兼顧自然環境、水土資源保育及土地二次利用之前提下加速推動開發陸上砂石及其他多元化砂石來源,嗣後並分別於民國86、88及89年間因應整體環境之變遷修正方案內容。
    由於河川疏浚所能供應之砂石數量逐漸減少,加上回收利用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品質並不穩定,進口砂石又受到輸出國家內需狀況、國內碼頭裝卸能力、港區附近環境與內陸運輸交通衝擊、供應風險等因素影響之情況下,陸上砂石開發可自然形成區域性砂石供需體系,不僅可減少交通運輸距離,更可穩定消費地價格,實為中、長期砂石穩定供應之主要來源。
    台灣地區地小人稠,土地資源相形寶貴,環境保護法令及農地政策亦日趨嚴謹,除持續推動砂石替代物及其他砂石回收利用方法之研究外,陸上砂石開採規範法令較河川砂石開採為多,政府相關單位亦均嚴格監督,當可在兼顧台灣地區整體國土資源永續發展之前提下適當開發國內砂石資源。

  • 十五、礦業用地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為多少?(2021/04/27)

    依據內政部90年8月29日經(90)礦字第09002714310號令規定:「一、採礦之附屬設施、砂石碎解洗選加工場及水庫、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部分,建蔽率為60%,容積率為120%。二、其他容許使用項目,其建蔽率為20%,容積率為40%。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其建蔽率及容積率低於前2項規定者,依核定計畫管制之。」

  • 十六、預拌混凝土場可否設置於礦業用地?(2021/04/27)

    依據經濟部礦務局91年5月3日礦局石二字第09100069450號函規定:一、依經濟部函頒「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係輔導砂石業者採取土石後續之砂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所訂之作業要點,是以該要點第2點「本要點所稱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以下簡稱興辦事業)包括興辦碎解洗選場、砂石儲運場、砂石堆置場及碎解洗選場附設之預拌混凝土場或瀝青拌合場等事業,及其他在土石業上必要之工程設施及附屬設備」,即應以砂石碎解洗選場及其一貫作業附設之預拌混凝土場及瀝青拌合場設施,始得依該作業要點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二、倘單獨申請設置之預拌混凝土場,非屬碎解洗選場一貫作業附設者,核屬經濟部工業局輔導之「工業」之「製造」類,依照經濟部工業局82年2月22日工(82)五字第004929號函釋,預拌混凝土場應設置於工業區內、都市土地之「工業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丁種建築用地」;應不適用上開作業要點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

  • 十七、使用於礦業用地並取得工場登記證之砂石碎解洗選場,增加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可處理何種土方?(2021/04/27)

    依據經濟部93年4月19日經授務字第09320111200號函:「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各種使用地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表之九、「礦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五)之許可使用細目,容許作為「臨時堆置收納營建剩餘土石方」,惟應以處理性質相同之營建剩餘土石方為限。又查原已同意設置砂石碎解洗選場之礦業用地內欲增加作為「營建剩餘土石方堆置處理場」,係屬容許使用項目之另一種設置許可,應依循內政部92年9月16日台92內字第0920088854號函頒修正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程序申辦,提報相關計畫書、圖件,送請當地縣市政府審查。倘所提計畫與原變更為礦業用地之興辦事業計畫無衝突之處,則由當地縣市政府逕依權責核准發給設置許可。」

  • 十八、已同意變更編定之礦業用地,應如何辦理增加使用面積?(2021/04/27)

    依據經濟部92年7月21日經授務字第09220118920號函:「有關擬增加土地合併於原已同意之礦業用地範圍使用,仍應依「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造送相關書圖件,並敘明使用理由,向縣市政府申辦。」

  • 十九、興辦事業計畫已先行違規使用者之審查處理原則為何?(2021/04/27)

    依據內政部92年11月1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84624號函:「於興辦事業計畫審查階段,如經查明已先行違規使用者:一、除會同有關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及有關法律規定懲處外,並暫停2年核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其期間之計算自該管縣(市)政府依法處罰之日起,算至屆滿2年為止。二、既存違規事實如經認屬中華民國88年2月20日前即已存在,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其合法化經營者,於縣(市)政府對其違規行為依法處罰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於審核其實質要件符合規定後核准其興辦事業計畫,不受暫停2年核准之限制。三、前項既存違規事實之時間點,如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 二十、既存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辦合法化,應檢附之設場時間證明文件為何?(2021/04/27)

    依據經濟部礦務局93年3月9日礦局石二字第09300067070號函規定:「有關設場時間佐證資料,應由申請人提供設場時間證明文件包括:廠房門牌號碼、水電繳納證明、稅單、發票、航照圖、村鄰里長證明等其中之一或其他相關資料經縣市政府認定足以證明其設場時間者為準。」

  • 二十一、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人使用國有土地之處理方式為何?(2021/04/27)

    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92年3月31日台財產局管字第0920008784號函:「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國有土地,應按國有財產法第42條規定以基地出租及計收租金,是類土地請依下列處理方式辦理:一、尚未取得合法使用權源者: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之國有土地於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後,興辦事業人實際使用國有土地時間在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者,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出租,訂有國有基地(作土石堆置、儲運及加工等興辦事業使用)租賃契約,並照國有基地租金標準計收租金及使用補償金;其不符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出租規定者,以委託經營方式提供使用,並依規定計收權利金。未申租及申請委託經營者,以占用列管及按基地租金標準收取使用補償金。二、已按礦業用地出租者:1、實際使用時間在82年7月21日之前者:通知承租人改訂基地租約,並自承租人申請改訂之當月起,改按基地租金計收標準計收租金,該申請當月(含)之後,如已按礦業用地契約繳納租金者,得抵繳基地租金或退款。2、實際使用時間在82年7月21日之後者:通知承租人改以申請委託經營方式使用國有土地,並自委託經營契約成立起同時終止原礦業用地契約,溢繳之礦業用地租金得予退款或抵繳權利金。3、承租人於礦業用地租賃期間未改訂基地租約或委託經營契約者,於該礦業用地租期屆滿後不再辦理換約續租,以占用列管處理。三、是類土地已按礦業用地租金標準繳納租金或使用補償金者,除前述二1、2之情形者外,不予退補。」

  • 二十二、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辦合法化過程中,可否申請縮減面積?(2021/04/27)

    依據經濟部93年8月31日經授務字第09320121950號函:「一、查砂石碎解洗選場設廠規模,主要取決於機械設備、堆置場、防制污染設施及產能等因素,所需面積因各場設場狀況不同,且「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亦無申請面積大小之限制規定。二、於審查其興辦事業計畫時,自應依上開作業要點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針對其相關設施規模、配置、場內動線及生產計畫等予以審查,是否合理可行;倘有不合理之處或不符合確實設場使用,而規避分區變更之審查者,應要求業者修正計畫或退回。」

  • 二十三、業者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案,其用地屬國有土地者,可否以切結書代替先行辦理?(2021/04/27)

    依據經濟部93年12月21日經授務字第09320130020號函:「本部所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第6款規定「變更編定使用同意書(如屬公有土地者,應依第7點規定辦理)」,故若業者所申請之部分土地係屬公有地,請其依該作業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尚不得以切結書代替。」

  • 二十四、位於「山坡地」之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為「礦業用地」使用,可否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條之1規定面積不得少於10公頃之限制?(2021/04/27)

    依據內政部94年5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724198號函:「非都市土地變更為礦業用地作為碎解洗選場使用,雖非一般建築開發行為,惟仍得配備相關加工或附屬設施,基於山坡地範圍內土地開發利用,應確保其安全,宜透過整體規劃開發利用,避免零星點狀使用,破壞自然環境,故除有管制規則第52條之1各款規定,興辦事業計畫免受10公頃限制者外,其餘仍應受最小面積規模之限制。」

  • 二十五、近3年國外進口砂石之種類、數量、來源國、進口筆數、查驗次數、查驗比例及查驗結果。(2021/04/27)

    近3年國外進口砂石之種類、數量、來源國、進口筆數、查驗次數、查驗比例及查驗結果說明如下:
    1.依據財政部關務署統計資料,107年~109年中國大陸進口砂石(裝卸港:基隆港、台北港、台中港、高雄港、馬公港、料羅港及福澳港)數量為:882萬公噸(砂數量為607萬公噸、石數量為275萬公噸)、571萬公噸(砂數量為371萬公噸、石數量為200萬公噸)及529萬公噸(砂數量為355萬公噸、石數量為174萬公噸)。逐月統計資料請參考本局官網-資訊公開-土石業務統計-進口砂石裝卸量統計表,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mine.gov.tw/PInfo/ListPInfo.asp?c_type=4&c_type2=5
    2.有關進口砂石抽驗結果乙節,本局現行以依照船期資訊逐船抽樣後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氯離子含量,最近3年取樣檢驗尚無異常情事。檢驗結果請參考本局官網-資訊公開-土石業務統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施檢驗進口砂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驗結果,連結網址如下:
    https://www.mine.gov.tw/PInfo/ListPInfo.asp?c_type=4&c_type2=5

  • 二十六、砂石「產銷履歷」之最新辦理進度資料。(2021/04/27)

    • 1.本局已於106年至109年執行之「建置土石資源及產銷鏈資料庫計畫」中納入推動砂石履歷制度。
    • 2. 有關推動砂石履歷,109年度計畫成果如下:
    • (1)砂石品質資訊數位化:持續蒐集相關文獻,並依河川砂石、陸上砂石及海域砂石分類數位建檔,彙整砂石品質調查數據。
    • (2)資料庫持續建置:已介接本部商業司砂石場之商業登記資料,以確保資料之一致性;介接本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之地質圖資,提供資源評估之使用。並建立砂土石產銷存填報資料之成果校核統計分析查詢功能。
    • (3)推動砂石品質履歷: 108年度完成4家試辦履歷砂石場之評鑑訪查及樣品抽驗,109年度新增7家砂石場產銷履歷評鑑作業,共計已完成11家砂石場砂石履歷評鑑作業,將持續透過教育訓練會議及砂石研討會辦理推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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