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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 Q:我想從事爆炸物相關業務,如何學習相關技術?(2022/12/29)

    A:爆炸物的相關業務可以分為「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及「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分別有不同的訓練課程、證照及規定,可以參考附圖

  • Q:我承攬了政府的公共工程,需要使用爆炸物施工,有哪些相關的規定要遵守?(2022/12/29)

    A:要成為合法的爆炸物使用單位,相關法規及程序主要可以分為庫、物、人三類,請參考附圖及說明

  • Q:為何我無法登入/使用「事業用爆炸物e網服務系統」?(2022/12/29)

    A:該系統因為資訊安全要求,必須先取得登入系統電腦主機的IP位址,設定為白名單後,才能登入;申請帳號審核通過後才能使用,進行相關案件的申請。另外,同樣基於資訊安全的考量,已經開通的帳號,必須每3個月更新1次密碼。相關問題排除及操作流程請參考附圖1附圖2

  • Q:歷年爆管班學員專業研討會所提意見(1~15)(2021/03/15)

    1.警方查獲之非法爆炸物移送法辦者,可分為土製爆裂物、事業用爆炸物(含走私、進口)及軍用彈藥三大類。土製爆裂物由刑事局防爆人員處理,軍用彈藥可洽請軍方處理,至於非法之事業用爆炸物,建議由各警察機關查獲後,即將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部分送交齊魯公司點收保管,火、炸藥部分送交龍崎工廠點收保管,擇期(或按月由刑事局派員或請礦務局亦派員)會同鑑定,一併銷毀。由刑事局製作鑑定書,銷毀清冊,移送檢察機關。如此處理方式較為安全可行,請礦務局協助刑事局與齊魯公司及龍崎工廠共同會商討論。
    A:本局係掌管事業用爆炸物,倘有警方拾獲或變質銷毀之處理均有一定處理方式,其他非屬事業用爆炸物處理較麻煩,應由警政署主導邀請各有關機關會商解決,本局極力配合。

    2.依爆管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九款規定庫房應備滅火器,如果真正發生火災,炸藥威力如此之大,滅火器能發生作用否?
    A:庫房備滅火器為庫房四周雜草、起火或燃燒等小型火災未危及庫房內時,可迅速取下滅火器使用不致危及庫房,倘火勢太大危及庫房內爆炸物時,人員應即撤離。

    3.事業用爆管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犯某罪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爆管員職務,建議增列擄人勒贖罪者不得擔任。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草案有關學歷部分,建議增列高級中學以上或同等學歷等文字,使條文更明確。
    A:增列犯有擄人勒贖罪不得擔任爆管員及條文增加同等學歷字樣,將列入本局現正修正事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中一併討論。(註:已列入修正條文中修正完竣)

    4.希望貴局能加強爆管員進修,每二年舉辦在職訓練,使之不斷吸收新知識及不斷的素行調查爆管員品德,建立良好形象。並請貴局將最新資訊每個月寄給學員參考,及提供網址供學員查詢。
    A:本局對受僱於事業單位之爆管員仍持續舉辦在職訓練,每年分區舉辦一次。爆管員離職超過三個月者,下次再受雇時,均送警察機關素行調查,無前科紀錄者,才准予設置擔任。事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法規變動甚少,倘有新訊息新規定均適時通知相關單位、人員,並於在職訓練時說明,至於火藥庫及爆炸物資料上網恐衍生其他問題,本局暫不提供。

    5.建議火炸藥主管機關或督導單位於檢查火藥庫前,能事先行文,以免造成不必要糾紛。
    A: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檢查有業務上的需要,將儘量配合使用單位之實際情況並督促會檢人員攜帶識別證件,以避免困擾。

    6.本公司承包台灣水泥公司石灰石採礦及隧道新建工程,在同一工區分為礦務部及土木部,而爆炸物使用種類、地點、時間、數量均為不同,且火藥庫為業主所有,請問爆管員僅能設置一位或多位皆可?如有多位,職掌區分是否為礦務局及警察機關接受?
    A:一座火藥庫可同時設置多位爆管員,詳細劃分責任範圍,依職掌各自負責,惟帳簿登記領料、存量等應嚴格管理。

    7.為期一個月的訓練,覺得受益良多,是一個非常標準的學習單位,有相當多的活性學習空間,如果時間再多排一些,或每年對受訓過的爆管員實施一至二個月集訓會更好。現今油田開發,基於專業上使用炸藥是否有特別要求?
    A:截至今年為止受過爆管員訓練者多達二千多人,每年集訓一、二個月有困難,也無法覓得大場地,本局每年舉辦之在職訓練應可提供使用單位需求。
    油田開發使用之爆炸物有深測油井專用爆炸物,申購、持有、輸出入、搬運、儲存、管理等事項,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輯要中已附錄,請參閱。

    8.依據爆管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臨時工程單位,其工程期間在一年以內者,除可將爆炸物寄存其他合格火藥庫外,得報經建設廳核准後設置臨時火藥庫,如工程期間為四年,而真正使用炸藥之時期僅前半年,此時是否須設置火藥庫或臨時火藥庫或可將爆炸物寄存其他合格火藥庫即可?業主之工程完全由承包商承攬,該項工程承包商提出開炸計劃需使用爆炸物,依爆管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承包商應設火藥庫,並置爆管員及火藥庫看守人,此時業主是否需設爆管員加以督導?其職責為何?
    A:工程期一年以上,由於合約中未明確註明使用爆炸物期間,故應自行興建火藥庫或寄存他庫,如能分期簽約,則本局在審核上將較能配合。
    承包商使用爆炸物應由其設置爆管員,業主可不設,惟為加強督導,另設置爆管員則更佳。

    9.國外曾有疑似大哥大引起雷管爆炸,國內是否可訂定條文,進入火藥庫及押運、移送、領用時禁止攜帶大哥大電話。爆管員擅自離職,事業單位未報備,則處分事業單位是否合理 ,押運工、提領者是否須具備爆管員資格?
    A:大哥大無線電波是否干擾雷管引爆雖尚無定論,惟爆管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即規定炸藥箱或雷管箱不得接近火源、電池等物,因此進入火藥庫及領用時禁止攜帶大哥大電話。
    爆管員離職也可自行函報本局,事業單位未於規定期限內遴用爆管員則處分事業單位。押運工、提領人不須具備爆管員資格,惟應經過訓練。

    10.目前我國有無製造針對警察、消防用破壞鐵門之安全性炸藥?
    A:事業用爆炸物中未包含專業用塑膠炸藥,惟警、消單位可自行申請進口。

    11.同一事業單位先後承攬附近之土木工程,若兩工程距離在十公里內,是否可申請合併庫使用,若可以,其爆管員需設幾人?依內政部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公佈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中規定不得持有爆炸物品,若有一工地使用炸藥而於二十四小時內未繳庫遭查獲,是否違反該條例。
    A:爆管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可合併使用火藥庫,因工程名稱不同仍須分別設置爆管員。工程單位使用爆炸物均屬合法申請,倘工地使用後剩餘爆炸物逾二十四小時未退庫,現場監爆人員或爆炸物管理人員應受處分,若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外流或失竊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相關規定處分。

    12.合併使用火藥庫看守人員規定幾人?
    A:爆管辦法第三十五條對火藥庫看守人員有明文規定,不得少於三人。

    13.火藥庫看守人員、看守時間應如何安排?
    A:看守人員平常至少有一人,廿四小時日夜看守,如遇十月慶典,春安工作期間或其他特殊狀況(選舉期間等)應加派人員看守。

    14.火藥庫設置如遇飛機場擴建工程而機場仍繼續使用,其安全距離是否仍依爆管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A:仍應依照爆管辦法第二十一條表格內所規定安全距離審核。

    15.爆管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爆管員不得擅離職守,超過三日不執行職務,應另遴用合格人員接替,太嚴苛?
    A:第五十七條規定,爆管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在三日以下者,應由任用單位負責人指定適當人員暫為代理。逾三日者應即遴用合格人員暫為接替,惟倘爆管員因故未執行職務逾三日時,在實務上事先向本局及所屬轄警察分局報備時,不需離職。

  • Q:歷年爆管班學員專業研討會所提意見(16~28)(2021/03/15)

    16.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七款規定其他有關爆炸物管理事項所列不清楚,如監爆工作應由監爆人員負責,不能由爆管員負責。
    A: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爆炸物管理員之職掌為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及收回之管理事項,故使用單位未另行遴用爆破監督人員時,爆管員應執行爆破監督工作。

    17.台北市及高雄市警政、消防已分立,希望在爆管條例訂定時能明訂權責機關?
    A: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草案尚在經濟部審議中,將來訂定頒布後,警政、消防兩單位權責會明確劃分。

    18.爆炸物運輸目前規定於三日前提出申請,是否能修法將申請期延長為五日前或七日前,使沿途各分局有充裕時間安排人力押運護送?
    A:爆炸物運輸規定於三日前提出申請,倘因時間緊迫,事業單位可利用傳真方式,向沿途各警局及分局傳真申請書,俾使各有關單位有充裕時間安排護送事宜。

    19.火藥庫距離工作地點十公里之限制可否放寬?
    A: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超過十公里之限制,係考慮運輸與管理安全問題,以本局實務經驗,如距離太遠,往往事業單位即藉故不退庫(當日剩餘爆炸物),易衍生流失、非法挪用等問題,故必須有距離之限制。惟倘臨時工程,因工程上特殊需要,方圓十公里又無火藥庫,得報經經濟部礦務局許可酌情放寬辦理。

    20.自炸藥製造廠運輸爆炸物進存火藥庫時間,希望能在白天,以利清點及進庫作業。
    A:據悉由炸藥廠直接運交用戶均在白天進行,工程單位向配銷商提領時亦須注意運送時間,儘量白天運抵。

    21.爆管員專業加給應有法令之保障?爆炸物管理員負責爆炸物之收發、儲存、搬運或使用及收回之管理事項等等,為專業之工作,其危險性較一般之工作高,長時間此一工作易產生因火炸藥毒性相關的職業病,為提升爆管員素質及保障,應發給專業加給並有相關之法令規章之保障。課程安排上增加二小時之菸害宣導,藉此受訓之機會養成不抽菸好習慣。爆管員由於負責炸藥、雷管等危險物品之管理,如有抽菸之習慣易造成意外事故,因此在受訓期間有必要增加菸害宣導,以培養爆管員良好之習性。
    A:依照礦場保安費提存支用實施辦法規定,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含爆炸物管理員)之技術加給以月薪之百分之十五以上至百分之三十以下為原則,一般營造工程無此規定,倘於爆管辦法中增列並不妥當,惟可依僱傭關係自行協調。增加菸害防制宣導課程將建議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安排。

    22.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宜取消督導二字。爆破監督人員宜具正式資格(證照制),每次開炸均須在現場。第五十八條規定有關爆管員請假三日以上應遴用合格人員暫為接替,如無正式具資格代理人即不得發放爆炸物。綜合三項即可達成自配售至使用完成,均在爆管員控制下,自可增加安全性。
    A:押運爆炸物仍宜由爆管員督導押運事宜,現場監爆人員在礦場已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礦場以外之工程,將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參考辦理。

    23.由上課所提許多案例,爆炸物事故主要在管理及使用上,以目前許多工地現場使用,一般爆破人或監爆人都來自師徒傳授等等,若使用時有事故發生時往往都無法查證,但責任是否由爆管員負責,是否爆破人也須經訓練及發證來擔任。
    A:爆炸物因使用不當,發生事故,爆炸物管理員應否負責,應視個案而定,礦場之爆破人及爆破監爆人員本局均有辦理訓練,至於工程單位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十一條規定,火藥爆破作業人員需經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舉辦之訓練合格始得任用。

    24.現今之爆炸物使用,雷管上已有編號,為何炸藥只有在箱上打編號,而實際炸藥上沒有編號,以便管制。為何國家沒有訓練專業爆破人員之機構或條文,若施工人員不當,引發危險或死亡,其責何究?
    A:目前硝甘粉質、硝甘膠質及煤礦准用炸藥以機械自動包裝每支藥均有編號,但硝油、大爆破、強力組合炸藥箱上已有編號,但每支藥均以塑膠包裝,印上編號易脫落、模糊,本局已通函各使用單位以蓋公司名稱戳記管制。爆破人員之訓練分為礦場及工程兩項,均有專業訓練單位,政府對專門技術人員朝證照制度推動。另因施工不當引起災變,則施炸人員應負責任。

    25.火藥庫受警察機關之寄存,查獲未繳庫、流失、盜取、爆炸物因年限已久,是否不需要俟法院判決確定,通知業者,製造單位、經濟部、消防隊、分局人員共同執行現場銷毀,拍照存證。
    A:因涉及檢察官搜證需要暫不得處理,倘炸藥已變質恐有危險性,可先與檢警單位溝通同意,先行拍照製作紀錄後會同銷毀。

    26.未設置火藥庫之工程單位為臨時搶通道路(清除落石)需要,如何申購炸藥?爆炸物發出後有無確實使用如何管制?為借用火藥庫需要,如何洽取新竹以北地區現有火藥庫資料?借用行情如何?
    A:爆管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如遇非常災害或緊急需要爆炸物得報經火藥庫所在地警察分局查實先行移用或借用,再由使用單位向本局補辦手續,移用之爆炸物應由使用單位之爆管員負責監督使用。現有火藥庫資料本局可提供,至於寄庫行情應由雙方自行洽訂。

    27.成立爆管員聯誼會或其它類似組織,一來可促進專業知識的交流,二來也可提供企業尋求爆管員較快速服務,請主管機關(礦務局)輔導及監督。
    A:成立爆炸物管理員聯誼會較妥,應由學員自行籌組,本局願協助並樂觀其成。

    28.事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對於爆管人員,只有處分規定且嚴苛,未見獎勵措施,似有欠公平,且無法激勵爆管人員的士氣,相對事業單位對爆管人員,重視度也降低,對於礦務局核發的爆炸物管理員證照也是一種考驗。
    A:事業單位對爆管員加發津貼,以留住人才,本局亦表支持,至於表揚績優爆管員將考慮比照其他礦場安全人員辦理。

  • Q:「礦場負責人、工程主管、爆炸物管理員等研討會」及「爆破專業人員、火藥庫看守人、隨車護送人員等在職訓練」所提意見(1~15)(2021/03/15)

    1.每個事業單位是否只准予一位設置爆炸物管理員?
    A:有關爆炸管理員設置,一個單位不限定為一個人,公司要設幾位都可以,只要負責爆管條例相關管理事項,自行分工管理;事業單位若要設置多位,要指定各員所負責之職掌。

    2.是否可以申報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結業證書一批收費2,000元,而非每人收費2,000元?
    A:宜蘭縣勞工教育促進會所辦爆破專業人員訓練收費原訂4,500元,經與該會溝通後降為4,000元,勞委會所訂收費標準訓練3天為4,500元;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補助三之二費用,參加人員每人繳納4,667元(四星期約15,000元),此兩種訓練費用不同,另外爆破專業人員及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結訓,核發結業證書需繳費,因為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收費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收取,而結業證書是由經濟部礦務局核發。換發爆炸物管理員證,以使用者付費為原則,是依財政部國庫署規定辦理,有發證照或證書即要收證照費或證書費,費用為2,000元;至於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證照費,法規草案訂定時本局雖未將此項費用列入,但國庫署認為須將證照費列入,並由經濟部公告並已施行,本局應依規定辦理。

    3.爆炸物管理員是否可兼任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A: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己有登錄擔任礦場安全管理員者,不能兼任爆炸物爆管理員,因為爆炸物管理員也是安全管理人員之一,在礦場不得兼任其他事務性工作,如總務、雜物等則不予限制。

    4.假如這一次有十個人一起報名受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一次有十個人可否視為一件繳費?
    A:一個人發一張證照,一張證照收費2,000元,十個人即需發十張證照。94年爆炸物管理員訓練 班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開始向推薦機關及事業單位每位參訓學員收取三分之一費用,含膳宿約4,667元。每位受訓學員,4星期費用約15,000元,三分之二費用由政府補助,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於95年6月發布施行,因此去年未編預算經費,明年會編預算來辦理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勞工職訓單位已辦多次專業訓練並已訂定收費標準,所繳證照費用額度是否合理,明年度本局舉辦訓練時再作檢討。

    5.爆破物緊急需要使用,使用之用途、距離有那些限制? A:有關緊急需要係對地震、颱風、水災等天然災害所造成之公共設施或工程毀損必須為緊急搶修者,自符合「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之排除規定。公共設施因天然災害所造成,才能達到緊急需要的要件,其他狀況都不屬於其要件,如縣政府、警察單位、國家公園……等單位;事業單位應自行判定是否屬於上述天然災害,緊急移用時仍應由爆炸物管理員來負責管理,炸藥的運輸、使用、保管等,都要由爆炸物購買者負責。

    6.爆破物失竊,根據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須向縣市政府通報,要不要向中央主管機關通報?
    A: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爆炸物之製造、販賣業者及購買者,應於爆炸物失竊或遺失後二十四小時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陳報。爆炸物購買者,如為工程承攬施工者,並應立即通知工程委辦單位。」(除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外),中央主管機關還是要通報。

    7.同時具有爆管員及爆破專業人員時,在職訓練需都參加嗎?
    A:課程內容一致的話,選擇參加一種即可,課程有區分或強調不一樣時,須參加二種。

    8.礦場及營造工程單位使用爆炸物情況不同,因營造工程單位人員流動量較大,是否請經濟部函請勞委會,將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由爆炸物主管機關礦務局辦理?
    A:爆炸物之使用,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應由經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故訂定爆破專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爆破專業人員訓練,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定,參加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亦得予採認,故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照有上述二種管道。

    9.爆炸物之申請表格式是否已正式公文告知各使用單位?
    A:爆炸物之申請表格式已正式公告於本局網站(便民服務>申請表格下載服務),各使用單位可上網下載使用。

    10.爆破專業人員證對於營造業並不合時宜,可否廢止?
    A:爆炸物管理係以法律規定,依據事業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須從事此工作者一定要取得證照後始得擔任,但有緩衝期限3年,至於現場爆破之監督亦應由爆破專業人員負責。

    11.已具有礦場安全管理員受訓及格,且從事礦場爆炸物專業作業達20年之久是否可不用再接受 訓練,即可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
    A: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規定,爆炸物之使用應經由爆破專業訓練之人員為之,故一定須接 受訓練並取得證照始得擔任,否則會處以罰鍰。

    12.證照費用太貴且證照還有年限不合理,取得證照方式是否可多元化?是否設置專業網站提供 相關資訊或出版書籍讓需求者自行研讀,通過考試者可取得相關證照?
    A:使用者付費原則,取得證照自應付費,爆炸物行政規費係報財政部國庫署同意後發布施行, 至於以出版相關書籍、刊登網站資料提供使用者研讀參加考試方式,依現行規定尚不可行,仍應參加訓練後取得證照之方式辦理。

    13.有同事於93年參加爆炸物管理員訓練(學歷高職)結訓已滿2年,尚未領證照,是否可檢齊相關文件申請爆管員證。
    A:曾經參訓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後,2年期間尚未領取爆炸物管理員證,只要公司證明有協助爆炸物管理或使用爆炸物經歷,並檢具相關證件及繳納2,000元證照費,即可向本局辦理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亦未限制一個單位只能設置一位爆炸物管理員。
    14.具有爆炸物管理員資格是否能擔任坑外安全督察員。
    A:雖具有爆炸物管理員資格而未經遴用為爆炸物管理員者,自可以擔任該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

    15.爆炸物管理員有學歷限制不好,因為國小畢業者就沒有機會很不公平。
    A:因爆炸物管理員所負責職掌及負責爆炸物之管理責任,需一定之教育程度始能勝任,故其參訓資格訂為國中畢業以上程度。

  • Q:「礦場負責人、工程主管、爆炸物管理員等研討會」及「爆破專業人員、火藥庫看守人、隨車護送人員等在職訓練」所提意見(16~31)(2021/03/15)

    16.爆破專業人員參訓之測驗內容,可否分為電雷管或非電雷管兩種,因為本礦場已經15年沒有使用電雷管。
    A:上課係針對通盤性規定講解,現全部使用非電雷管之事業單位比較少,而礦場比較多,上課亦會對非電雷管之使用說明作講解,因為爆破專業人員可能會離開原礦場而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也會使用電雷管。如在爆破專業人員課堂上認真聽講,考試應沒問題,測驗內容分開較不可行。

    17.在領料後24小時內未使用完之炸藥是否一定要送回火藥庫存放?
    A:本局最擔心的是少量使用炸藥之事業單位,因為寄存在其他單位火藥庫,距離應在10公里以內,但本局考量到事業單位之特性,附近無火藥庫可供寄存時,距離較長時亦予同意,事業單位領用時會要求應依當日使用量領用,依砲孔數量,預計使用多少領取多少,以免發生失竊事件。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爆炸物應按日依作業所需數量領用,其賸餘之爆炸物應於領用24小時內歸還火藥庫存放,不得置放於其他場所。但有特殊情形,經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如違反則依該條例第37條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8.原已設置爆管員,但未申請爆炸物亦未參加在職訓練,是否可申請換發爆管員新證?
    答:凡原有遴用登記的人員,不論設置單位有無使用爆炸物,均可向本局換發新證。

    19.爆炸物管理員和爆破專業人員年齡限滿65歲以下,惟火藥庫看守員是否有年齡限制?
    答:目前對爆炸物管理員及爆破專業人員有65歲年齡之限制,但無性別之限制,至於火藥庫看守人則尚無年齡限制。

    20.爆破專業人員參加勞委會辦理之訓練,礦務局是否認同並核發證照?
    答:勞委會所發之爆破作業人員是訓練結業證書,應持該會所發結業證書及相關書件向本局申請爆破專業人員證。

    21.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前已擔任爆破專業人員者,需於三年內補行受訓並取得爆破專業人員證,是否事業單位須再辦理職前專業訓練?
    答:現任爆破專業人員不需要再辦理職前專業訓練,以後有新任人員進來,在任職前都要辦理,已經在礦場任職工作的爆破專業人員不需要辦職前訓練。

    22.爆破專業人員受訓時已繳交訓練費,為何成績及格核發結業證書人須繳交1000元?何時繳?
    答:結業證書在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訂定前,本局未將證書費用訂在條例內,國庫署審查時爆破管理員訓練結業證書有繳費,故增列爆破專業人員訓練結業證書費用,於訓練前與訓練費用一齊繳納,如未通過則予退還所繳結業證書費用。

    23.有關申請爆炸物配購證及運輸證,如本公司皆為先傳真次日再派員至局領取,是否先需匯款?
    答:請先向承辦人員詳細說明第二天親自至本局繳款,承辦員在公文簽上註明派員繳納情形。

    24.本單位為工程災害養護單位,工程性質為開契約式,每年招標之承攬廠商並無固定,費用並非年給制,而是有災害時才給,若設置相關人員(爆破專業人員),執行上恐有困難,是否可以但書方式解決。
    答:公務總局道路養護問題,大部分是天然災害造成的道路搶修,這種狀況考慮以緊急需要的方式,將實際需要的詳細理由報本局轉經濟部核釋憑辦。

    25.有炸藥庫舊有設施不符新辦法規定,是否可沿用至下次申請換證為止?
    答:以目前來說,火藥庫看守房如不符合規定,應在下次換證前要改善完成,如有特殊原因,可詳細說明理由,向本局申復辦理。

    26.爆管員之證件有效期限為5年,屆期換證需要繳納費用,並不合理(因為不是遺失或毁損)?
    A:依照使用者付費原則,取得專業證照本應付費;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中載明,爆管員證有效期限為5年,服務同一單位者,需每5年換證1次。

    27.押運人員是否可直接由爆炸物販售單位自行負責(因為爆炸物是由販售者運送),以減輕事業單位(購買者)之財務壓力?
    A:運送爆炸物是由專車以專人押運,由販售單位或使用單位任一方專人押運均可。

    28.看守房未改善為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是否開罰?
    A:看守房構造應比照炸葯庫與雷管庫,使用鋼筋混凝土貨鋼筋混泥土加強磚造,未依規定者,本局當函告限期改善,應於下次換證前改善完成。

    29.爆破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第2款。「領用爆炸物,應在庫外點交…」,實際操作有困難,(部分當日領用大量爆炸物者),是否可修正。
    A:依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第12項第2款規定,就火藥庫來講,爆炸物管理員進入火藥庫按照領料單,提領爆炸物之後,應拿到火藥庫外安全地點清點,協助搬運人員並無限制不准入庫。

    30.庫房設施中看守防應為鋼筋混土…,建議請改為貨櫃屋,或組合屋或鋼筋水泥造以上。
    A: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及相關子法由經濟部訂定之,本局是執行單位,庫房必須用鋼筋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請各單位仍應依規定辦理。

    31.爆破專業人員證照取得有3年的緩衝期,對事業主遴用人選是否適用3年緩衝?
    A:本例施行前已擔任爆破專業者,3年內要補訓取得證照,另條例施行後,才要進入擔任爆破專業人員者,即需取得證照之後才可擔任爆破專業人員。

  • Q:爆炸物管理員訓練班學員專業研討會所提意見(2021/03/15)

    1.增加礦場爆破觀摩實習課程俾收學習實效。
    A: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龍崎工廠將於96年間結束營業,96年將另擇適當場所供學員觀摩實習。

    2.緊急情況:如天災人為災害搶救時是否可以爭取時效,作炸藥緊急處置?平時安全管理:警消單位是否可以就安全管理部份有強制立即行為?
    A: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為防止災害、維護公共安全,認為有災害發生之虞或已發生災害時,得令爆炸物製造、販賣業者或購買者,採取下列緊急措施:
    (1)全部或部分停止使用設備或火藥庫。
    (2)禁止或限制其製造、販賣、儲存、運輸或使用爆炸物。
    (3)變更爆炸物存放處所。至於採取緊急措施之處分,縣(市)主管機關即可辦理。

    3.
    (1)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7條:行經都市地區,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派車前導或疏導交通。相關都市地區之規範尚欠明確,請加以說明。爆炸物押送安全維護任務執行建議修法,改以保全人員護送(比照金融機構鉅款押送)以免警力浪費,喪失國家警察立場,宜採使用者付費原則。
    (2)火藥庫設置監錄系統已驗收後,常因電擊而損壞,建請礦務局編列預算以維修正常使用。
    A:
    (1)目前實施方式係延續爆管辦法之作法,爆炸物從製造販賣單位的火藥庫運至各事業單位火藥庫,這段路程均需申請爆炸物運輸證,向警察單位申請派車前導通行,關於都市地區,延用舊有規定,至於申請天數不足,可先以傳真方式申請或與警察單位溝通協調解決。
    (2)火藥庫監視系統受雷擊損壞,本局正研究加強防範增加設備。另外監視系統設備己交由火藥庫使用單位,使用者應盡善良使用及保管責任,受雷擊部份,應由使用單位自行修復,本局就預防雷擊部分,設法編列預算添購設備,以防受雷擊破壞。

    4.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4條:工程委辦單位(如台電)對承攬其工程之爆炸物購買者,應負監督之責(恐有交待不清,請詳述監督那些責任)。
    A:工程委辦單位於工程開始使用爆炸物前,應予宣導管理事項,平時應建立抽查制度並且盡到告知責任,並在抽查時詳細列有紀錄。

    5.
    (1)火藥庫領出時,責任歸屬?
    (2)住宿清潔可否再加強?
    (3)門禁是否取消?
    (4)室內羽球館是否提供給學員使用?
    A:
    (1)爆炸物之領取應由爆破專業人員(領料人)至火葯庫向爆炸物管理員依領料單數量領取,領取後應詳細清點爆炸物種類及數量,電雷管需再作導通試驗後以專用容器攜帶至使用工地,領出後即由領料人員負責;至工地時則由監督爆破人及爆破人負責;置放於工作場所附近安全處時,應指派專人看管,在此期間爆管員仍應負監督管理責任,工程委辦單位亦應負監督之責。
    第(2)、(3)、(4)項所提建議將轉請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參採。

    6.
    (1)訓練期間可否按排15日至次月15日,不影響超勤加班費之申請?
    (2)健身房之健身器材、種類,請增設、請專業教練任管理員?
    A:
    (1)爆管班訓練日期係由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於年度前即予排定,需配合其他各項訓練時程,有關不影響超勤加班費之領取,本局將建議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2)所提建議將轉請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參採。

    7.
    (1)本班來自各礦場主管及實際使用爆炸物管理員,警察單位直接與事業單位人員接觸,瞭解到實際作業情形,有很多好處。
    (2)查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有關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情形之ㄧ,為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觀該管理條例第26條所列不得擔任爆炸物管理員之情形所犯之罪,在刑法分則之規定係屬各款犯罪之罪章,而罪章內係有各種罪行,譬如以刑法分則第11章係屬「公共危險罪」,該罪章內計有21種罪刑。故以此面論,一旦某一爆炸物管理員犯有刑法分則第11章「公共危險罪」各類罪名,均將被廢止擔任管理員之資格,不免有失公允。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宜就該項規定加以釐清或再以函文宣知以免現職人員因不知或無法明確該條例之規定,而遭致處罰。
    A:
    (1)地方行政研習中心場地本是提供公務人員受訓使用,本班性質較為特殊,成員由公家機關及事業單位人員組成,學員互相提供法規與實務經驗共同切磋,同時感謝地方行政研習中心提供場地及經費讓本班繼續辦理。
    (2)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所訂犯公共危險罪,即刑法第11章公共危險罪第177條至194條均屬之,並無排除其內之任何罪名。但為避免爆炸物管理員因受「公共危險罪」等罪行遭致廢止,本局將函請各事業單位轉知爆炸物管理員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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